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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对《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1 新闻来源:杭州市司法局0 浏览次数:101537
  为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建设,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选择权,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1号)、《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5号)、《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6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杭信办〔2016〕6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制定了《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杭司〔2017〕59号,以下简称“文件”)。于2017年7月6日正式向社会发布,于2017年8月10日起正式施行。现按照有关规定,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的认定范围。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规范、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纳入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文件同时规定了“红黑名单”认定的内部操作流程和时限。
 
  二、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的发布要求。文件规定“红名单的发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黑名单的发布期限为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红黑名单”统一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予发布的基本信息内容及具体事项信息,尽可能方便公众查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文件同时规定,“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的奖惩措施。文件规定对纳入“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以下措施予以激励:一是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二是在杭州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以下措施予以惩戒:一是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四、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程序。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异议处理的两种形式,一是自主调整,司法行政机关发现问题,及时作相应调整,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自查自纠的责任担当。二是申请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发现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相应处理。“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程序从制度层面设计了信用信息纠错机制。
 
  杭州市司法局
 
  2017年7月19日
 
 
 
  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各区(县、市)司法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司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司法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局属各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我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进一步健全法律服务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1号)、《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5号)、《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6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杭信办〔2016〕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红黑名单”的认定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规范、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市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一般在市司法局作出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5个工作日内,对照有关规定,提出“红黑名单”拟定名单,并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认定后,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同时,市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应于每年6月和12月的下旬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范围内收集汇总受到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息,按照“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将“红黑名单”报市局办公室。
 
  二、“红黑名单”的发布
 
  (一)发布形式。市局办公室收到有关处室报送的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应按照市信用办的要求,及时将“红黑名单”上传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二)发布内容。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内容。
 
  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属执业机构名称、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还应包括受到表彰奖励的时间、公文文号、授予部门的名称、荣誉称号、奖励事项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还应包括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信息。
 
  (三)发布期限。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红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公布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红黑名单”的应用
 
  (一)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2.在杭州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3.“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
 
  (一)自主调整。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通知市局办公室及时在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二)异议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认为市司法局公开的“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当公开,或者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按照《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审核。
 
  经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核查,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通知市局办公室在杭州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予以删除、增加或变更信用信息,同时及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核查,信用信息准确无误的,不予以变更,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和相关救济渠道。
 
  五、有关要求
 
  (一)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信用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正面激励导向和反面典型教育,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诚信执业,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
 
  (二)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退出等操作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信用信息公开、透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评先评优、定期检查时,要注重“红黑名单”的应用,并将“红黑名单”的比对作为相关工作程序的必要环节,准确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长效机制。
 
  (三)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要加大对信用建设,特别是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和“红黑名单”的宣传,树立业内权威,提高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帮助群众掌握信用信息查询的方法、途径,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通知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映,联系人:侯德力,联系电话:85256526。
 
  杭州市司法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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