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黑名单: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0-10 新闻来源:最高法0 浏览次数:101652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4)金执字第0154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夏清九
执行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4)金商初字第0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军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从2013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31
立案时间:2014/11/10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4)金执字第0154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夏清九
执行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4)金商初字第0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杨巧凤、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被告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柏广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三、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5/06/19
立案时间:2014/11/10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4)金执字第0023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夏清九
执行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3)金商初字第0517号民事判决书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金湖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丽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9/29
立案时间:2014/01/26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苏0106执364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夏清九
执行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6)苏0106民初6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卜宪金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00元。由被告李飞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02/07
立案时间:2017/08/29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4)金执字第0100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夏清九
执行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4)金商初字第00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广润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5/03/16
立案时间:2014/07/25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4)金执字第0053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夏清九
执行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3金商初字第0519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金湖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江苏尧帝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汝梅偿还借款300000元。二、被告杨巧凤对上述还款义务中的100000元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5/03/16
立案时间:2014/04/15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